10月9日消息,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并發生事故,如何確定賠償主體和責任,近日,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2023年1月,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湖南省湘陰縣石塘鄉某路段時,與由南往北直行吳某甲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人員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警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吳某甲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案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造成徐某人體三處損傷十級傷殘。因吳某甲駕駛的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其父親吳某乙,徐某遂將吳某甲、吳某乙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3萬余元。
吳某甲辯稱,徐某未戴頭盔無牌無證駕駛電動車,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吳某乙作為車主,未履行交強險投保義務,應與吳某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即原告在交強險的損失由吳某甲、吳某乙各承擔50%。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吳某甲和原告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原告自行承擔70%,吳某甲承擔30%。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認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總金額為265413.42元,其中醫療項下97359.62元,傷殘項下164751.8元,鑒定費3302元。
終,法院判決吳某甲、吳某乙在交強險限額內各賠償原告91375.9元(18000/2+164751.8/2),原告的其余損失82661.62元由吳某甲承擔30%,即24789.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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