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消息,自己好心讓熟人免費搭車,結果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自己卻被對方告上法庭索賠十幾萬,法院會怎么判呢?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據介紹,去年,司機王某駕駛小型轎車從湖北十堰前往武漢,他的兩名同事因為要到武漢辦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順風車。
但在福銀高速1033公里處,王某因向右打方向過急,導致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車上三人都受了傷。其中一名受傷乘客張某傷情較為嚴重,后被定為十級傷殘。
交警認定司機王某負事故全責,后來,張某多次要求司機王某賠償他醫療及其他費用共計十萬余元,但王某并不認同。于是,張某把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官介紹,原告張某堅持認為,事故是王某全責,因此自己的醫藥費及其它費用,均應由王某承擔。
但對此,王某并不認同,他指出,自己出于好心,免費讓張某搭乘便車。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
并且,張某坐后排未系安全帶,也是導致自身受傷的一根本原因,自己不應當對張某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好意同乘”本是友好互助的情誼行為,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而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稱,本案中司機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但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故司機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鑒于司機系無償免費搭乘,法院酌定,司機王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終原被告雙方均接受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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