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消息,據央視新聞報道,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司法解釋擬就“開門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15日。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被侵權人合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但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guī)定,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征求意見稿提出,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并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征求意見稿還針對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等作出規(guī)定。
高法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并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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